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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举报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6/27 16:25:20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4991

控告、举报工作规程

CKJ/ZL-KS-001-A/0-2010

 

1.目的

为保证控告、举报工作各流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准确地受理、分流、初核各类案件线索,特制定本规程。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来访接待、控告、举报线索的受理登记、审查分流、初核、反馈答复、举报奖励、归档备案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专职接待员职责

负责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举报和投案自首,登记、分流各类案件线索,向署名控告、举报人和投案自首人反馈处理结果。

3.2检察人员职责

对检察长批办的控告举报线索进行初核,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3内勤职责

3.1.1 负责文件、信件的收发,做好文件的签收、登记等工作,注意保密。

3.1.2对信件(举报线索、信访件、申诉件、赔偿件)进行认真审阅,按规定填写案卡、台帐。

 

 

3.1.3对信件的分流处理填写处理意见,报科长和主管检察长审批。

3.1.4及时准确填写每月的报表并上报,加强与上级院内勤业务的联系,认真做好季度分析、半年度总结和年度总结。

3.1.5及时收集线索分流后的反馈情况,并进行催办和督办。

a.负责案卷的整理、装订和各种材料的归档。

b.负责全科的考勤工作。

c.完成领导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3.4科长职责

3.4.1贯彻落实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对本科自身建设(包括对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廉政建设和行政管理)负全责。

3.4.2指导本科业务工作,审核本科人员承办的案件,必要时直接承办疑难复杂案件。负责控告举报线索的审查分流、初查案件的审核监督,并签署意见,报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决定;对检察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4.3组织检察长和人民监督员接待日、群众预约来访接待工作,开展举报宣传活动。

3.4.4结合办案开展法律监督和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工作。

3.4.5建立健全本科制度,严格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保证科室人员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3.4.6组织本科政治、业务学习、岗位技能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完成材料信息、调研等任务。

3.4.7按照目标量化考核标准及本职位任期目标,履行好各项职责。

3.4.8完成上级交办的中心工作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3.4.9负责审查分流控告举报线索,督办举报线索的初核、反馈答复以及对举报人的奖励。

3.4.10确保本科质量体系所需的过程得到建立、实施和保障。

4.工作程序

4.1受理登记

4.1.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统一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及自首等来信来访。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信件、电话、传真、互联网、来访等形式进行的控告、举报、投案自首以及上级检察院、领导机关交办的控告、举报,不论其性质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本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登记。

4.1.2群众来信由控申部门专职接待员统一签收、拆封,对于群众来信应当当日拆封并加盖收信专用章,注明收到日期,拆信时应保持信封的完整。

4.1.3接待人员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填写《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对来访人员书写有困难的,应当制作《举报中心接待来访笔录》,记明来访时间、人数、地点、接待人员姓名、来访人基本情况以及控告、举报内容(包括被控告人、被举报人、姓名、性别、单位、住址、电话、控告举报事实、理由及要求)。笔录经来访人阅读或向来访人宣读无误后,应当要求来访人签名、捺印。如果来访人不愿意表明自己身份的,应当允许其匿名。投案自首人必须在自首笔录上逐页签名、捺印。对电话举报的,制作《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记录》。

4.1.4所有举报线索包括上级部门批办、本院领导、其他部门或人员收到或自行发现(包括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其检举、揭发的其他犯罪)的举报线索,应统一交由内勤填写《举报线索登记表》,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分流。4.1.5侦查部门办案中发现的与原案件有紧密关联的线索,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不经登记,但必须经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同意后初查,并在初查后10日内向控告申诉部门补办登记手续。

4.1.6接待来访场所的工作秩序维护、安全防范工作参照本院《检察业务安全防范工作规程》执行。

4.2审查分流

4.2.1内勤对统一受理的控告举报等各类线索,送科长进行审查,按其反映问题的性质、职能管辖分工,分别制作以下表格:

a.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线索及渎职侵权线索和控告、申诉案件类线索应当分别制作《举报线索登记表》和《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

b.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一般违法、违纪等方面的控告、举报,应当制作《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

4.2.2内勤在表格中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4.2.2.2属于本院管辖、举报事实较清、有可查性的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建议转本院自侦部门承办;

4.2.2.3举报中心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初核,查明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属本院管辖,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4.2.2.4对暂时不具备初核条件、举报内容含糊、要素不全、无法调查核实的,可以提出存查、缓查建议;

4.2.2.5举报情况清楚明了,能够立即给予解答或解决的,可以采取直接答复的方式处理;

4.2.2.6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的,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

4.2.2.7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举报、自首,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办理;

4.2.2.8属于反映情况的信访材料以及上级交办的信访件,可以根据交办的批示或者信访材料的性质、管辖,建议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4.2.3内勤填写移送转办的处理意见后,将登记表连同控告举报材料呈报科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分流。

4.2.4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的信访件应报经主管检察长批示后由内勤进行如下分流处理:

4.2.4.1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4.2.4.2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但不属于本院控申部门管辖的信访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本院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4.2.4.3属于控告申诉部门管辖的信访件,由控申部门处理。

4.2.4.4对于正在诉讼过程中的信访件,可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处理。

4.2.5内勤根据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批示办理移送转办手续。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线索,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一式四联),一联存底,一联连同信访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检察院,一联回执后附卷,一联送达署名控告、举报人和自首人。联系不上、无法送达署名控告、举报人和自首人的,在存根联上注明。对移送本院有关业务部门承办的控告举报线索,填写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并附上控告举报材料一并移送办案部门。办案部门收到移送材料后,按照首办责任制在移送函上签名。

4.2.6一般控告举报线索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审批移送;重大紧急的控告举报线索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当日分流。重大、紧急的控告举报线索主要指群众告急访、集体访线索以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线索。

4.2.7对本院受理及办案中发现的要案(副处级以上)、省级单位线索,应由内勤在受理后逐案填写《检察机关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一式二份,一份存底,一份于受理后5日内报上级院备案。

4.2.8根据《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规定:每月两次检察长接待日,当天值班检察长应在举报中心接待室接待来访群众及签批信访材料,接待员协同接待,作好记录工作。值班检察长在接待员制作的《检察长接待来访登记表》上直接签批处理意见,接待人员将批示材料移送承办部门。每月一次人民监督员接待日(与检察长接待日同步),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者及签批信访材料在接待室进行,接待工作由举报中心和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分别派员做好记录,并协助做好法制宣传。记录材料交内勤登记,内勤应及时做好呈批等工作,同时报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

4.2.9内勤应当在接待日前一天通知值班检察长和人民监督员。

4.3举报中心线索初核

4.3.1举报中心负责对下列举报线索进行初核;

a.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

 

b.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

 

4.3.2主管检察长批示由举报中心初核的举报线索,由科长指定两名检察人员承办,并指定其中一人为首办责任人,将举报线索交给首办责任人。

4.3.3初核承办人在初核前应对举报材料进行周密分析,拟写《初核计划和安全预案》,报科长审核及主管检察长批准。

4.3.4初核必须严格保密,秘密进行,原则上不得接触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直接关系人,不得对被举报人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及有关情况。

 

4.3.5一般举报线索在1个月内初核结案,复杂、疑难案件线索可延长至3个月。初核完毕,检察人员制作初核案件终结报告,填写《初核终结呈批表》,提出移送立案侦查、不予立案侦查以及移送主管机关处理的意见,报请科长审核、主管检察长决定。对移送立案的,应当制作《初核案件移送表》;应当立案侦查,且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4.3.6对上级交办或需报结果的案件,应在3个月内结案,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将查办结果以院名义书面上报交办机关;交办函中有明确查结期限的,在要求期限内办结上报;如有特殊情况或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4.3.7举报中心对要案线索初核后的处理情况应在10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级检察院。

4.4举报线索的反馈、答复

4.4.1举报中心初核终结后10日内,凡系暑名举报的,由检察人员填写《答复举报人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存入初核卷,一份送达署名控告、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开具《不立案决定书》。检察人员根据《不立案决定书》内容填写《不立案通知书》并送达署名举报人,做好息诉工作。对无法送达的,在初核卷备考表中注明。

4.4.2本院各业务部门在收到控告举报线索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回复处理情况,三个月内恢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查预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三个月,延期办理的情况应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业务部门在回复函上写清楚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查办的过程、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加盖部门印章,写清回复时间,送交举报中心。举报中心内勤接到回复文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认为处理不当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审批。

4.4.3由举报中心分流至本院其他部门的举报线索,经初核后认为不属于该部门管辖的、或有争议的案件线索,报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决定后再分流。

4.5对举报人的奖励

4.5.1对举报人举报的事实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适当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4.5.2举报追回赃款的,在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给奖金,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报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数额不超过二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4.5.3举报的事实查证属实构成犯罪但没有追回赃款的案件,可以酌情给予举报人五千元以内的奖励。

4.5.4对举报渎职侵权案件有功的举报人,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奖励。

4.5.5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诉讼终结后进行。

 

4.5.6 奖励经费在业务经费中列支。4.5.7举报奖励应制作《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呈报主管检察长、检察长审批后,由举报中心具体承办。

4.6责任追究

举报中心在举报线索管理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卷宗归档、备案

举报中心经初核认为没有发现犯罪事实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材料整理成案卷交内勤审核后归档。

5.相关文件

5.1《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5.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决定》

5.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工作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5.4《最高人民检察院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5.5《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

5.6《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

5.7《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工作规定(试行)》

5.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做好署名举报工作的通知

5.9关于转发高检察院《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专项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5.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通知

5.11《信访条例》

5.12《湖南省检察机关关于举报线索管理审查、催办的暂行规定》

5.13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并执行《湖南省检察机关信访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

5.14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线索管理的暂行规定》

5.15关于印发《全省检察机关开展联合接访集中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6.相关记录

6.1《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登记表》CKJ/JL-KS-001

6.2《举报线索登记表》CKJ/JL-KS-002

6.3《要案线索登记呈批表》CKJ/JL-KS-003

6.4《要案线索备案移送表》CKJ/JL-KS-004

6.5《举报初核呈批表》CKJ/JL-KS-0011

6.6《初核终结呈批表》CKJ/JL-KS-012

6.7《初核案件移送表》CKJ/JL-KS-013

6.8《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CKJ/JL-KS-014

6.9《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受理表》CKJ/JL-KS-015

6.10《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审查意见书》CKJ/JL-KS-016

6.11《检察长接待日登记表》CKJ/JL-KS-017

6.12《检察长接待预约单》CKJ/JL-KS-018

6.13《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CKJ/JL-KS-019

6.14《首办案件进度表》CKJ/JL-KS-20

6.15《举报宣传周活动情况统计表》CKJ/JL-KS-031

6.16《举报中心案件线索催办函》CKJ/JL-KS-033

6.17《举报中心接待来访笔录》CKJ/JL-KS-034

6.18《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记录》CKJ/JL-KS-035

6.19《检察长和人民监督员接待日记录》CKJ/JL-KS-040

6.20《答复举报人通知书》CKJ/JL-KS-050

6.21《移送案件通知书》CKJ/JL-KS-051

6.22《人民检察院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处理举报线索登记表》CKJ/JL-KS-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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