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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 节约司法资源——开福区检察院办理17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发布时间:2017/7/28 15:19:34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5723

“我真心向受害者家属道歉,一时大意酿成恶果,希望他们能原谅我,我也将尽力进行赔偿,感谢检察官给我这个悔过的机会,以后我一定安全驾驶,不再犯规。”近日,我院监所科成功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7年5月6日,现年50岁的周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车撞上正在路口打扫的清洁工人程某,导致程某当场死亡。开福区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5月19日,周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在周某被逮捕后不久,其辩护律师便向我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我院办案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仔细查阅案件卷宗,认为周某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意识强烈,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依法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于是,承办检察官一方面主动促成周某家属与程某家属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达成协议,周某向程某家属赔偿44万元,程某的儿子对周某出具了谅解书;另一方面,要求周某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

随后,我院监所科依法立案审查,启动对周某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围绕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征求了本院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系初犯,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没有必要继续羁押。故依法向本院公诉部门发送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建议函,公诉部门最终采纳意见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检察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利于保障人权、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我院检察长宋宽馀介绍说。今年以来,我院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通过开展检察开放日和法制讲座,宣传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同时,本院内部监所、侦监、公诉和案管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突出协作配合;对外加强与公安刑事办案部门、看守所、法院、律师事务所沟通协调,积极拓展案源。今年1-7月,我院共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7件17人,依法变更强制措施17件 17人,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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