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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迟夙生律师微博质疑开福区检察院出庭公诉的有关情况的回应

发布时间:2014/3/26 8:16:18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2052

 

2014320日至326日,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彭琼谊、陈建春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彭琼谊的辩护人迟夙生律师在庭审期间通过其新浪微博连续发布多条博文,质疑检察机关有关办案程序,一是对起诉书上没有署名的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提出强烈质疑;二是声称王亚军在321日下午开庭时说:“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该系列微博被大量转发,给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对此,本院高度重视,由本院纪检监察室进行了调查。经调查,针对迟夙生律师微博上的两点质疑回应如下:

1、关于起诉书上王亚军没有署名是否可以出庭支持公诉的问题。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版)》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员或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据此,本院检察长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完全合法。

2、关于公诉人王亚军是否说过“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这句话的问题。

        经本院调查核实,321日,在法庭庭审对有关证据质证时,针对迟夙生律师提出公诉人举出的证据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时,公诉人王亚军所说的原话为:“关于这个能不能作证据使用,符不符合证据要求,刑诉法和相关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讲得很清楚。对这类证据有什么要求,法律上写的很清楚,我不想在这里讲法律来宣传什么法律是怎么写的,我们主要是查明事实,核实证据,专门把法律在这里一条一条地学习的话,没这个时间”。迟夙生律师随即发言:“这份证据不是证据,在法庭上必须讲法律,不讲法律的法庭是不可以的”。对此,公诉人王亚军再次回答:“举证之前,还是把这个问题要解释,刚才辩护人是否抠了我这个字眼‘讲法律’,我要表达的意思包括我后面要讲的意思,我们不是在这边要一条一条的学习法律,是这个意思,不要误导。

综上,公诉人王亚军在庭审过程中从未说过“这里是法庭不是讲法律的地方”这句话。

特此回应。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1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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