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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7 11:47:54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1988

我院办理一起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112日,我院对于某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缪某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作出继续羁押的决定。这是我院在新刑诉法实施后办理的第一例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犯罪嫌疑人缪某,男,常德市人。201211月,缪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两次在长沙市开福区某电玩城用自己事先私自制作的钥匙在电玩机上上分,共盗得价值2万余元的游戏分数,后被电玩城员工发现并当场抓获。同年124日,开福区公安分局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缪某;1211日,我院对犯罪嫌疑人缪某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在收到犯罪嫌疑人缪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对其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后,我院案件承办人认真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逐一审查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理由,并重新调取案卷对犯罪嫌疑人缪某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再审查。通过仔细严密的审查发现,虽然犯罪嫌疑人缪某自愿认罪,但在共同犯罪中,盗窃犯意由他提出,并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起主要作用,且犯罪嫌疑人缪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属于应当予以逮捕情形。同时,缪某应当羁押的情形并没有消除。故我院没有采纳律师意见,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了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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