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审细查,千里补侦
我院追诉一起漏罪获重刑
——由一份《网上在逃人员登记表》发现被告人新罪
7月28日,我院在审查公诉环节通过严审细查、自行补充侦查的被告人李慎思、孙爱群盗窃案,经开福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慎思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二万元,撤销缓刑,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处孙爱群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一万元。
李慎思和孙爱群均系安化县农民。李慎思曾因盗窃罪于2007年2月7日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3月30日,我院受理了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慎思、孙爱群涉嫌盗窃案,两人盗窃的是价值38190元的面包车。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慎思对今年1月2日伙同孙爱群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小区盗窃桑塔纳轿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似乎尚可。
4月28日,我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在庭审阶段,因被告人李慎思的身份基本情况与户籍材料有所出入,案件承办人彭玲在休庭后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核对。公安机关提交了一份《网上在逃人员登记表》,该表显示李慎思系湖北宜都市某派出所的网上逃犯。办案民警称曾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同案犯之一李君华未指证李慎思,且李慎思自己一直否认,便认为没有必要移送审查起诉。承办人彭玲认为该证据十分重要,李慎思有重大漏罪嫌疑。她认真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副检察长廖耀群高度重视,决定立即依法建议法院对该案延期审理。同时彭玲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列出具体补证提纲要求公安机关配合补充查证。
公安机关赴当地法院复印和调取了李君华的案卷材料,但该案卷材料仍不能充分有效的证实李慎思是否参与了该起盗窃事实。面临公安机关补侦不力的情况,是将该线索移送湖北公安另案查处了事,还是在现有证据基础上自行补充侦查以有效全面指控犯罪?检察长丁晓波在听取公诉部门的汇报后,认为该案线索如移送湖北公安很有可能不了了之。他要求公诉部门要详细研究补侦方案,依法全力补充侦查,绝不放纵犯罪。
随后,廖耀群副检察长召集公诉科相关人员对案件涉及漏罪的证据进行了梳理,认为应当从突破同案犯口供入手,就案件细节进行完善后再突破李慎思本人口供,并做好李慎思该笔事实零口供的公诉准备。
省级优秀公诉人、公诉科科长王亚军主动请缨,驱车八百公里奔赴湖北省宜都市,调取另一同案犯肖再山的案卷材料,同时对肖再山、李君华进行讯问,主持辨认等取证工作。终于查明了被告人李慎思于2008年8月13日在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盗窃价值55000元大货车的犯罪事实。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审查肖再山案卷材料时,公诉人彭玲又发现原由判决认定的汽车价值4万余元的鉴定主体没有鉴定资质,根据《两个证据规定》,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采信另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即价值为55000元。仅该起事实就应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月6日,经检察长批准,我院决定追加被告人李慎思该起盗窃犯罪事实,但被告人李慎思一直对自己该起事实予以否认。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仍拒不认罪。在辩论阶段,彭玲通过合理的举证方法和讯问技巧,一步一步将犯罪事实摆在被告人面前,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从证据体系到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均作了详尽分析,并进行了法庭教育,致使被告人不得不在法律和事实面前低头认罪。
7月28日,法院经第二次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慎思有期徒刑十二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意见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