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自身决定再审的被告人彭某某案作出判决: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法院再审判决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与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基本一致。
该案被告人彭某某,女,汉族,长沙市人,中专文化,原系中石化长沙市分公司营销管理科职员。2005年12月至2006年12月,彭利用其有权开出内部移库单和灌油通知单的工作便利,先后擅自开出内部移库单、灌油通知单290笔,价值672001元予以侵吞,用于赌博和其他个人支出。同时彭还在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期间,虚构自己可以提供低价油的事实,采取部分兑现、滚动拖欠的手段,先后骗取谭某、唐某等人油款480余万元。2006年7月13日,彭自知罪责难逃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07年7 月27 日,我院以彭某某涉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2009年3月2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错误,启动再审程序。同年3月17日,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审理了该案。我院公诉科副科长盛杰出庭支持公诉;相关诉讼参与人也到庭参加了诉讼。
随后,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拟就该案召开审判委员会。根据前期法院、检察院联合制订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相关规定,区法院书面邀请我院检察长丁晓波列席该案的审委会,这也是该规定出台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第一案。丁晓波检察长高度重视,召集主管检察长、公诉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针对合议庭及庭审中的争议焦点,逐项理清,最终确定了维持起诉书的定性,对有关具体事实瑕疵部分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的公诉意见。
5月12日,在法院审判委员会上,合议庭汇报案件及意见后,丁晓波检察长作了发言,从案件适用法律及认定事实方面充分阐述了公诉机关的意见,并就合议庭的意见进行了分析与解答。在随后的审委会委员的发言中,与会委员纷纷表态支持公诉机关意见。6月3日,法院作出了上述再审判决。(盛俊杰 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