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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小金库”范围包括检察机关

发布时间:2009/4/29 8:51:06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0086

[转]专项治理“小金库”范围包括检察机关

日期:2009.4.28   作者:   编辑: 阅读: 28
  据新华社北京4月27日电(记者韩洁 罗沙)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今年底基本结束。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中,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是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为动员部署阶段,到6月底前为自查自纠阶段,从7月初至10月底为重点检查阶段,11月底前为整改落实阶段。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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