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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纸条,加刑两年 盗窃犯羁押期间意图串供,检察官查实证据从重量刑

发布时间:2025/12/18 10:00:32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005

2025年12月3日,开福区检察院公诉的一起盗窃案开庭审理,公诉人当庭提出对被告人李某某从重量刑的建议。法院经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且有于羁押场所违规递传信件行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犯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25年4月21日,公安机关向开福区检察院提请逮捕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罗某。经审查,上述二人于2025年3月9日、3月20日分别于两个小区实施入户盗窃,共盗得黄金首饰、纪念币、纪念钞、笔记本电脑等多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阅卷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却辩称自己未实施第二笔盗窃行为。基于公安机关提交的刑事侦查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罗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4月27日批准逮捕上述人员。

李某某、罗某二人为共犯,作案手法、犯罪情节基本一致,检察官对二人的量刑原本相差无几。就在承办检察官起草量刑建议书时,一份关键证据出现了。

关押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减轻罪责,利用撰写法定自书材料的时机藏匿纸条,企图在关押人员放风活动时传递到犯罪嫌疑人罗某手中,以达到串供的目的。李某某在纸条上写着“你就说,我是去找我女朋友的,你自己去偷东西的时候我不知道”“我身上的钱和黄金是你借我的钱打牌输了,押还给我的”“只要你不说我,我不认,就应该判不了我多久”等话语,意图劝说罗某配合做假供。

监管干部通过监控发现二人传递动作,第一时间在监室搜出纸条,查证属实后提交给检察官,并迅速开展监所整顿活动,进一步严格限制向在押人员提供笔与纸张,对监室进行地毯式清查,清查后未发现其余人员持有违禁品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为,纸条上的内容与已有证据能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盗窃被收押期间,不思悔改,妄想通过监内串供的行为逃避罪责,行为恶劣,应依法从重予以惩戒。

2025年12月3日,承办检察官出庭公诉该案,当庭提交被告人李某某传递给罗某的纸条。由于这一关键证据的出现,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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