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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报告

发布时间:2023-4-24 11:03:24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27676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成立工作机构

区检察院成立由党组书记、检察长杨赞为组长,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简绍恒,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石,副检察长谭卫红为副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六检察部和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组成第二检察部为牵头部门

(二)细化实施方案

市院动员部署会之后,联系本地实际,通过党组会及座谈会等方式层层进行再动员、再部署。针对在办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细化出台实施方案,列明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步骤和时限、责任人等。

(三)组织专题学习

动员部署之后,专项领导小组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组及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优化营商环境法律政策和工作规定,全面提升涉企执法司法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广泛征求意见

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同时结合开福区“千名干部进千企”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季活动方案的要求联合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召开一次座谈会、走访二至三家企业。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意见建议,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共商解决办法

(五)全面排查案件

2020年以来未结的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人员的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简称为“三类案件”)进行了全面排查,建立排查台帐。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看来,开福区人民检察院围绕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了一些工作,但我们在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诉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率、不起诉率没有明显提升;企业合规改革工作推进还有进一步发展空间,推进力度和深度不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聚焦《工作方案》中对三项专项行动的具体要求,强化检察担当,以“五个一次”“三个优化”推动专项行动任务落地落实。

(一)开展一次案件质量集中回头看

对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对2020年以来至2023年331日前已办结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开展一次集中回头看。

(二)开展一次“挂案”清结攻坚

对清理出来的“挂案”逐级层报,并在期限内,分类施策,妥善处理,依法终结。

(三)开展一次立案专项监督

重点整治利用刑事手段插手干预经济纠纷、超越管辖规定违规立案以及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立案监督机制,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平台等机制深入开展立案监督和撤案监督

(四)开展一次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资产专项监督

形成监督情况台帐和综合报告,对存在的个案问题及时纠正,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

(五)开展一次涉企民事、行政执行专项监督。

(六)开展一次涉企行政执法违法监督专项行动

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在涉企案件中因滥用行政执法权、怠于履行行政监管职责等行政违法行为导致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不断规范行政机关的涉企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提升。

(七)优化涉民企控告申诉案件办理“绿色通道”

(八)优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

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深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持续扩大办案规模,坚持依法能用尽用”;逐步拓展案件范围,积极稳慎探索、推进重大复杂案件的适用和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充分利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更加重视做好合规后半篇文章,防止虚假合规、合规腐败和问题案件,确保改革严格依法、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九)优化企业治理检察建议

在履行检察职责中,发现涉案企业存在容易引发违法犯罪等风险的管理、制度漏洞,或者行政机关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专项检察建议。对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跟踪督促落实。

(十)优化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全力护航创新驱动发展,进一步优化协作配合机制,纵深开展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加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综合司法保护。突出对工程机械、老字号、文创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效衔接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合规,有力推动涉案企业健康发展。

(十一)优化涉企行刑衔接工作机制

大力推进涉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落实双向衔接,细化完善工作细则,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应用,确保案件实现双向移送,提高涉企案件的办理质量与部门协作效率,持续推进涉企案件的多元共治。

(十二)落实涉案企业备案审查制度

建立落实重大涉企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通过上级院业务指导,完善制约监督体系,提升涉企案件办理质效,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涉企案件,有力打击治理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落实涉企案件提前介入制度

建立落实重大涉企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充分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通过对相关案件监督前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机关在涉企案件办理过程中实施的非法取证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准确把握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护航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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