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于自己的行为深表愧疚,愿意尽我所能,配合做好一切赔偿和修复工作。”9月26日,我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涉国家级保护动物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赞出庭支持起诉。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两名被告当庭表达了悔意。
2020年10月29日,长沙市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局渔政大队在辖区开展检查行动时,于某公园海洋世界发现了一只疑似国家级保护动物的海龟,立即将其扣押,送往湖南省野生动物救助工作站。经鉴定,该海龟为爬行纲龟鳖目曲颈龟亚目海龟科海龟属绿海龟,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价值37500元。
经审查,2014年起,被告赵某忠、赵某钢与他人共同承包经营某公园内科技馆改建的海洋世界项目,并于次年前往海南省海口市,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绿海龟,用于海洋馆展览经营。直至此次渔政大队开展检查行动,赵某忠二人仍未办理相关许可证。
检察官认为,赵某忠、赵某钢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履行了诉前公告程序,告知符合条件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4月6日,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向我院发函表示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我院经审查认为该机构符合相关法律要求资格,决定支持起诉。
开庭审理过程中,杨赞检察长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表示将野生动物作为人类圈养的宠物和观赏对象,易造成生物资源整体性损害,应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
原被告进行辩论后,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该案当庭调解结案,双方书面调解协议,被告赵某忠、赵某钢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用37500元,在9月30日之前通过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参加义务野生动物保护活动3次。
“近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为主动投身公益保护的机构、组织提供可靠的支持和法律保障,通过这些案件的成功办理,对危害野生动物的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了一定威慑与警示作用。”杨赞检察长在庭审后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履职和联动,深入推进动植物保护公益诉讼,并呼吁全社会加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队伍,共同守护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