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官给了我弥补错误的机会,我一定积极配合整改,落实赔偿事宜。”3月14日,开福区检察院就某工厂逃避监管的环境污染案件召开行刑反向衔接听证会,原本被免于刑事处罚的企业法人代表刘某某(女),在此次听证会后,将收到行政部门的“罚单”。她非但不生气,反而对检察官表示感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正向移送,彰显生态保护之“严”
2014年3月,刘某某注册了一家专门从事排版、制版专项、平面设计生意的企业。2022年6月,该企业搬迁时,因刘某某与旧厂房房东存在租金纠纷,企业的净水设备被房东扣留。2022年8月至9月,刘某某为了避免客户流失,在没有安装净水设备的情况下违规生产作业。她明知制版所用的显影液为有毒物质,仍然授意企业员工李某、文某某将洗版机的排水口使用管道从办公室西南角接到雨水沟,并将废水直接排出。
2022年9月20日,长沙市生态环境执法局开福大队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将其查处,认为该企业排放的废显影液(剂)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有毒物质,且企业通过私设管道排放废液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遂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5月19日,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经开福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刘某某、李某、文某某在没有净水设备的情况下,明知排放的废水属于有毒物质,仍然通过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予以排放,符合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检察机关考虑到,该企业在被行政机关查处后,已与环保公司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并及时停产整改,有效降低损害结果,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刘某某、李某、文某某到案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于是依法对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反向衔接,避免不刑不罚之“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开福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本案移送至本院行政检察部门。对本案重新进行梳理后,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对本案持不同想法:“尽管刘某某等三人做了许多努力去避免生态损害后果的发生,但他们的行为确实危害了生态环境,如果对他们‘不刑’也‘不罚’,势必会让其他人效仿,不利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施行。”如何在行刑反向衔接中处理好被处罚主体、法律适用、情节认定、移送流程等问题,成为检察官在办案中的主要考量。
通过与刑事检察部门讨论论证,对行政违法事实反复核查,检察官认为,本案的环境污染行为系企业行为,被行政处罚对象应为企业,刘某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需要被行政拘留。而李某、文某某系该企业职工,其违法行为系按照企业要求完成的职务行为,且二人为初犯,在行政机关查处时积极配合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按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听证评议,确保公正司法之“信”
在具体案情研判后,3月14日,开福区检察院就企业违法行为移送、刘某某行政拘留以及刘某某等三人的处罚情节认定等问题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上述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检察官对刘某某等人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强调:“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无论是仍要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刘某某,还是可免予行政处罚的李、文二人,都要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错误,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
检察机关的初步意见获得了行政机关、听证员的一致认可,刘、李、文三人通过听证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并表示对后续的行政处罚将积极配合。
开福区政协委员曾强作为听证员出席此次听证会并参与评议,他对检察机关在本案中的反向行刑衔接举措表示肯定:“执法、司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社会共同利益的保护,也要注意行政法领域中比例原则的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做到罚过相当,不能机械适用的法律导致‘小过重罚’。检察机关能在办理反向衔接案件时,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存在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并通过听证方式与行政机关凝聚共识,令行政相对人受到教育的同时‘服罚’,是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具体表现。”
行刑反向衔接是行政检察部门承接的新职能,2023年以来,开福区检察院始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试点工作,已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建议行政处罚220余人。该院将持续优化行政检察与刑事检察融合履职,与行政机关完善衔接机制,切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