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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1/9/28 15:41:53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8304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本院党组负责对本院党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第三条  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第四条  党组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调度、指导和检查,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第五条  党组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党组在每月10日(党务公开日),对上月党务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也可结合工作督导一并进行抽查。

第七条  党组适时组织党员、群众对所属支部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

知晓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政策、内容、时间、方式等情况的了解程度。满意率主要测评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内容、程序、效果等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八条  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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