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县委审定的公开目录确定,由部门主要责任人提出,经分管检察长把关、检察长审核批准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行公开。
第二条 对拟公开的内容,部门主要责任人应及时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核单》,提出拟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限等,并报分管检察长把关。
第三条 分管检察长应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检察长批准。
第四条 检察长应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第五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检察长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