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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1/9/28 15:40:05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3054

党务公开情况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党务公开事项登记簿》、《党务公开会议记录簿》、《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簿》和《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办理登记册》,并安排专人负责,对各类公开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

第二条  党务公开事项登记严格按照先审核、后登记、再公开的程序进行。登记内容是经党组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的所有事项,与实际公开的事项在时间、范围、形式、时限、内容等方面完全一致。

第三条  党务公开会议记录应准确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和主题,详细记录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人员情况,真实记录会议内容和有关动态。

第四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登记应明确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时间、方式,意见建议的详细内容和领导批办情况、处理反馈情况,以便查阅、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登记内容相应的基础资料,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对登记内容不真实、登记管理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的,应严格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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