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未列入公开目录,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本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党务办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本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5个工作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按程序报本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可以公开的决定。
(二)决定公开的事项,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收到可以公开的批复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搞好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