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首页> 检务指南 > 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
检务指南

刑事申诉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8/6/27 16:26:31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6132

 

1.目的

对刑事申诉工作进行全过程控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办理的所有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复查、执行、备案、卷宗归档等各项工作的管理。

3.职责权限

3.1控告申诉检察科接待员职责

负责接待来信、来访群众,统一受理、登记刑事申诉案件。

3.2控告申诉检察科检察人员职责

负责刑事申诉案件办理,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负责。

3.3控告申诉检察科内勤职责

负责建立台帐资料,填写刑事申诉案件统计报表、以及办案过程中与业务主管部门、各业务部门之间法律文书、交接手续的开具、移送和备案。对刑事申诉工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测量、分析。

3.4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职责

审核刑事申诉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对定性和案情负责;对检察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评,并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5主管检察长职责

决定对申诉请求是否立案复查;审批复查终结报告、决定案件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4.工作程序

4.1受理

4.1.1人民检察院对原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也应受理。

4.1.2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范围:

4.1.2.1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是指不服本院认为不构成犯罪而做出的不捕决定的申诉。

4.1.2.2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是指被害人收到本院不起诉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出的申诉;被不起诉人对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的申诉。

4.1.2.3不服本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是指对本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做出的终止诉讼决定不服的申诉。

4.1.2.4不服本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4.1.2.5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4.1.2.6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4.1.3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由内勤负责,建立《刑事申诉案件登记台帐》。接待员在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应当告知的事项有:

a.申诉人出具申诉书。

b.提出认为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的事实和理由。

c.提供原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d.申诉人口头提出申诉的,内勤应当写成笔录,由申诉人签名、捺印。

申诉人材料不具备上述要求或在笔录上又不签字、捺印的,信访接待员可要求申诉人补充材料或退回本人。

4.1.4内勤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材料后,应当填写《受理刑事申诉登记表》,并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分流处理意见,经科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对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并通知申诉人:

4.1.4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内勤填写《转办函》加盖专用印章,在七日内将《转办函》连同原申诉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或有关部门,并将将情况告诉申诉人。

4.1.4 .2对被害人不服本院不起诉决定7日内提出的申诉,本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3日内,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4.1.4 .3对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不服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材料,由控告申诉检察科处理。

4.2审查

4.2.1科长指定一名检察人员对申诉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确认申诉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立案复查。

4.2.2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办案人员制作《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二份,提出不立案复查理由,经科长审核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将《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送交申诉人,明确答复申诉人不予立案,另一份本科备案。

4.2.3经审查认为需要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人员应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经科长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立案复查。

4.2.4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提出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本院公诉科审查,公诉科审查后将处理结果回复控申部门。

4.3立案

4.3.1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3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申诉,立案复查:

a.被不起诉人对本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

b.上级检察院或本院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c.原处理决定、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可能的。

4.4复查

4.4.1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由科长指定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办理,并指定一名检察人员为首办责任人,原案承办人不得参加。

4.4.2对立案复查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调取所有案卷材料。

4.4.3办案人员在阅卷时做到全面、认真、细致,做好《阅卷笔录》。

4.4.4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2条、第23条规定,办案人员阅卷后,认为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有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拟定调查提纲,经科长同意进行补充调查。在调查核实中,办案人员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捺印。

4.4.5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24条规定,刑事申诉案件经复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结案:

a.原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情况已经审核清楚。

b.申诉人提出的新的事实证据已经调查清楚。

c.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已经做出了必要的补充调查。

4.4.6首办责任人经过调阅案卷和补充调查工作,对全案应提出处理意见:

a.对原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处罚适应的案件,应当予以维持。

b.对于复查后违法犯罪事实不存在,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处罚不当的案件,应当予以纠正。

4.4.7根据上述意见,首办责任人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依次提交本部门集体讨论。讨论案件时,办案人员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将讨论情况、参加人员、各种意见记录在案,参与讨论的人员应签名。

4.4.8刑事申诉案件经讨论同意结案后,承办人员填写《申诉案件结案呈报表》,连同《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案件材料层报科长、主管检察长批准。需要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由主管检察长提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后,由承办人员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4.4.9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在刑事申诉复查结案后10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讨论案件记录的复印件,报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备案。

4.5执行

4.5.1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复查后,办案人员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将复查结论在10日内通知申诉人。

4.5.2对不服本院决定的刑事申诉复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在10日内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原案被处理人和有关部门。

4.5.3对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的申诉复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追诉的,分别由原作出决定的部门执行。

4.5.4对上级检察院的复查决定必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

4.5.5对不服本院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本院做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5.6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4.5.7对上级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在收到交办文书后10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4.5.6规定,逾期不能办结时,向交办的上级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对上级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结案后,应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及上级部门。

4.6卷宗归档

首办责任人办理的每件刑事申诉案件,按卷宗归档要求,于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将诉讼文书和案件材料装订成册,交内勤审核归档。具体归档办法依照本院《档案管理制度》。

5.相关文件

5.1《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

5.2《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

5.3《关于复查免诉申诉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5.4刑事申诉文书样式》

5.5《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

5.6《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档案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6.1《刑事申诉登记呈批表》CKJ/JL-KS-005

6.2《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立案呈批表》CKJ/JL-KS-006

6.3《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结案审批表》CKJ/JL-KS-007

6.4《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审批表》CKJ/JL-KS-008

6.5《提请听证审批表》CKJ/JL-KS-009

6.6《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CKJ/JL-KS-019

6.7《受理两刑案件登记表》CKJ/JL-KS-023

6.8《讨论案件笔录》CKJ/JL-KS-036

6.9《宣布笔录》CKJ/JL-KS-038

6.10《阅卷笔录》CKJ/JL-KS-039

6.11《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CKJ/JL-KS-045

6.12《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CKJ/JL-KS-046

6.13《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CKJ/JL-KS-047

6.1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CKJ/JL-KS-048

6.15《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CKJ/JL-KS-049

6.16《送达回证》CKJ/JL-KS-0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官方微博

版权所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Copyright © 2006-2016.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ICP备案号:湘ICP备08103473号-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北路陈家铺202号 电话:(0731)84362000

技术支持:长沙和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