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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系列评论之六

发布时间:2008/11/5 15:42:16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1187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系列评论之六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检察机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方法论意义上讲,最根本的是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如监督与配合、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办案数量与质量、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主要工作和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就是要监督中注意配合,配合中坚持监督。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是法律监督,根本任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离开了监督,检察机关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当前特别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工作中要注意与其他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等协调与配合,创新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 

    ———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的关系,就是要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科学发展观是促进人的发展的理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维护者和执行者,对保障和促进人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尊重和保护人权,在法治框架下行使司法权力,是为了实现法治、促进社会和谐,二者殊途同归。所以,既要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又不能放松对犯罪的打击力度,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文明规范执法,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处理好惩治与预防的关系,就是要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反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有惩治,又要有预防,二者缺一不可。不久前,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

—2012年工作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独特作用。当前,要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同时要立足职能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更加注重治本,使检察机关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处理好办案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就是要在保持执法力度的同时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没有一定的办案数量,就没有震慑力,执法力度就无从体现;但办案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任何数量都必须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否则执法力度就会打折扣,甚至出现负面效果。具体工作中,我们要客观看待办案数量出现的波动,努力保持一定的办案数量,更重要的是要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在办案中体现出更高的执法水平和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处理好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就是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重要位置,以及其独特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既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职权,又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司法政策;既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又要努力服务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这个大局,始终为人民群众谋利益;既要保证执法办案活动的法律效果,又要确保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统筹兼顾是我们处理各方面矛盾和问题必须坚持的“重大战略方针”和“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我们必须认识到,统筹兼顾具有丰富的内涵,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要处理好上述几对关系外,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刑事与民行、实体与程序、业务工作与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等等一系列关系,切实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从检察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拓宽推进科学发展的思路,注重服务科学发展的成效,统筹好各项工作,兼顾好各方利益,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和检察工作自身的科学发展。

文章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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