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9/27 16:28:18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0845
为盖私房盗伐社区林木 黄某某三人判刑又赔款 2008年9月17日,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盗伐林木一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黄、胡、周被各判有期一年,缓刑一年;并共同赔偿被害单位——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社区直接经济损失2375元。 黄、胡、周三人均系太阳山社区农民。去年初,周某某告知黄某某自己急需木料建房。同年7、8月份,黄某某伙同胡某某先后两次在青竹湖镇太阳山社区集体林场盗伐杉木454根共计7.939立方米,加工成原木后,以2元一根销给周某某。案发后,经价格鉴定总价值为4950元。黄、胡、周自知破坏森林资源,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罪责难逃,于2007年11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追回原木179根已发还给被害单位。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开福区检察院公诉科承办干警认为三人的行为给集体财产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该院决定由公诉科与民行科协同合作,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在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法院对公诉机关的意见完全予以采纳。案件宣判后,黄、胡、周三人当庭兑现了赔偿款。 据悉,该案是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提起的第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杨景 赵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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