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入口截获的一台普通面包车,竟隐藏着不为人知的巨大安全危险。2022年3月9日,开福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宣判,被告人周某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这是自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明确违规运输汽油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以来,湖南省首例因私自运输汽油被定危险驾驶罪的案例。
2021年9月30日,民警在长沙市某高速收费站查获一可疑车辆。司机神色慌张,趁民警打电话时欲弃车逃跑,被当场抓获。民警拉开车门,一股浓烈的汽油味扑鼻而来,车内有近30桶疑似汽油液体的容器。经提取检验,该液体样品是95#车用汽油。
经审查,被告人周某军为给家里三十几亩鱼塘的增氧机以及工地上的发电机加油,产生了在非法黑油点购买私油的想法。他驾驶小型面包车从家里出发,行驶至某港口附近,从约好的私油车主(另案处理)手上以3740元购买740多升(500余公斤)汽油。在无运输汽油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周某军驾驶小型面包车装载着近30桶汽油从港口出发,行驶至某高速收费站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检察官认为,周某军违反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以危险驾驶罪将本案移送开福区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周某军犯危险驾驶罪,被判上述刑罚。
检察机关提醒:危险驾驶罪不仅涉及醉驾等行为,非法运输汽油也涉嫌危险驾驶罪。汽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请广大群众不要贪小便宜购买私油,也不要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危险违规运输汽油,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