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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办理长沙市首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发布时间:2013/6/6 9:38:39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2169

 

我院办理长沙市首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64日,经我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殷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告知其考验期限、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这是长沙市适用修订后刑事诉讼法办理的首个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经审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殷某犯罪时16周岁,系长沙市一房地产经纪公司置业顾问。20128月期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殷某趁其同事外出之际,前后四次盗窃四位同事钱包内的现金,共计855元。殷某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殷某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并赔偿了四位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得到四位被害人的谅解,我院遂提出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期间,我院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通知开福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殷某指定辩护人,依法听取了公安机关、被害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在案件办理期间,我院还多次联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殷某以及其法定代理人,并进行座谈,了解殷某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性格特点、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在获悉殷某在监视居住期间已经重新找到工作岗位,我院即到殷某所在的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收到其所在公司出具的殷某工作表现证明等材料。在正式提交我院检委会讨论决定之前,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完成了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全部法定程序。

通过对此案的办理,我院逐步建立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机制。首先,建立专人办案机制。由公诉科指派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与效果。其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制作了《开福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辩护函》,及时通知区法律援助中心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指派辩护律师;与区公安分局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制作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函》,以函对函的形式书面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与区团委建立沟通联系渠道,逐步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联合考察帮教机制。第三,建立检校、家联系机制。对暂不具备社会调查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通过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长座谈,对其工作、学习单位实地走访等形式,尽最大的努力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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