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娱乐城经理行窃20余次 盗窃总值61万余元
驾着盗来的小车在长沙城区频频作案的某娱乐城楼面经理江某,于2月7日被我院以涉嫌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江某,男,35岁,湖南汉寿县人。曾因盗窃罪分别两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07年出狱不久的江某到长沙打工,经人介绍在一家娱乐城任楼面经理。江因自由支配的时间较多,又故伎重演四处踩点,开着一辆福克斯小车,随身携带一个藏有小手电筒和螺纹钢撬棍的“电脑包”,在省林业厅、雅礼中学、司法厅等单位宿舍频频盗窃作案。前后行窃20多次,盗得邓某某等被害人现金13.8万余元;以及价值47余万元的黄金首饰、笔记本电脑、手机、手表、相机、高档烟酒等贵重物品。盗窃总价值为61.6万余元。大到小车,小到1包散装香烟和小孩衣服,江均不放过,统统收入囊中。江某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人们正在上班家中无人的时间段。开着车大模大样佯装小区住户及客人,瞅准时机用钢棍撬门入室。得手后将赃物销到固定地点。一同被起诉的还有陈某,他明知江某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陈某涉嫌的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去年5月29日,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