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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09/8/13 11:02:55  来源:长沙开福区检察院  作者: 浏览次数:12092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就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它表明了人民检察院区别于其它国家机关的本质特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件、分裂国家案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和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行逮捕和提起公诉。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提出抗诉;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三)人民检察院的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置内部机构,分别承办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

     1、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公民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人士检举、控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及结果;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刑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申诉。负责办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办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责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工作。

     2、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3、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犯罪行为和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4、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

    5、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等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6、监所检察部门

    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立案监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1)对符合抗诉条件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符合抗诉条件的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生效判决、裁定,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3)对民事、行政案件生效的裁定、调解存在错误且依法不能抗诉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对有关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或其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

   4)在办理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或侦查。

    8、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负责研究分析典型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防范对策,并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管理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受理查询等工作。

    9、检察技术部门

    承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时涉及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承办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等工作。

    10、政工科

负责院干部人事工作;负责院党组和全院政治理论学习的组织工作;负责院争先创优、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全院干警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院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退休老干部工作;协助院党组抓好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11、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指导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法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查处;受理检察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制定检察机关廉政建设制度,组织开展廉政纪律教育和执法执纪大检查活动。

    12、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文件起草、审核、处理检察信息机要文电;编发内部刊物、管理秘书事务;负责法律政策的研究工作和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检察宣传工作;负责统计、档案、保密工作。

  13、计财科

  负责院里的后勤事务、接待、财务、检察技术装备、交通通信设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

     14、司法警察队

    ()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

    ()执行传唤;

    ()参与搜查;

    ()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送达法律文书;

    ()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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