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二、沿革
本院是根据《“五四”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于1956年4月开始筹建,1956年7月15日经中共长沙市委批准正式成立,时称“长沙市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地址先暂设在铁佛东街中共长沙市北区区委内,不久搬迁至大王家巷办公。1957年3月又搬迁至长沙市公安局北区分局戥子桥派出所内办公。
1959年9月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决定,更名为“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北区分院”,1959年10月中共长沙市委决定撤销“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北区分院”,原全部人员和工作均收归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统管。至1960年检察工作实际上与公安、法院一起联合办公,即“下去一把抓,回来再分家”。后来,长沙市检察系统被彻底取消,人员下放农村劳动,后公安局恢复后,才在公安局预审机构内设置专人负责批捕工作。
1979年9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79)4号文件和长沙市委文件开始重新筹备工作,1979年10月重新组建,1979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办公,全称“长沙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地点设蔡锷北路393号中共北区区委内。1980年11月更名为“长沙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1988年12月迁至伍家岭浏家冲附4号伍家岭街道办事处内办公(系租用)。后因区划调整,于1996年7月30日更名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2005年1月18日,搬迁至长沙市开福区金马路新建的办公大楼办公至今。